对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
责任主体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旅游类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的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3.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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