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2-02-28 20:12:1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管理
职权依据 其他职 权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