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管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管理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2011年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 (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 (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 (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四)枪弹混库(室、柜)存放的。 第三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
责任主体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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