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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发布时间:2022-02-28 19:21:1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第336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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