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第336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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