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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发布时间:2022-02-28 19:20:1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起实施) 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施行)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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