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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02-28 19:07:1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 第二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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