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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02-28 19:05:1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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