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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02-28 18:58:0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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