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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02-28 18:55:1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1 篇地方法规 17 篇草案 1 篇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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