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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02-28 18:40:0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出发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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