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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

发布时间:2022-02-28 18:38:2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对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场所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营业性演出审批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网站运营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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