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备 注 | 与兵团授权一致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