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职权依据 |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4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商务局(受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文件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兵团商务局审核。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