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资格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成品油零售资格审批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兵商规〔2022〕1号)第三条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许可管理,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第四条各师市商务局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兵团商务局依据“三定”职责对本办法中涉及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新建、迁建、扩建及延期、变更、注销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现场实质审查时,按照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现场勘验,绘制并出具勘验图纸(勘验结论)。 3.决定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和勘验材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推送至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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