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备案 |
职权依据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令修正)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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