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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29 12:44:0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法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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