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职权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第295条“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责任:兵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按照规定,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对作出的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在局政务网站进行全面公开。 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的印发批复,由行政大厅通知建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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