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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辐射安全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29 12:29: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辐射安全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第288条“权限内辐射安全许可”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辐射安全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许可的Ⅲ类射线装置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信息公开责任:对许可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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