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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3-08-09 16:10:3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办理情况;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责任:进行公示并作出决定,核发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按时办结。 5.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建筑施工夜间许可证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管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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