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附件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占用灌排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占用农业灌排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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