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活动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修改)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从事前款第一项所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许可证,缴纳管理费,方可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据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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