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涉事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工具及其有关设备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措施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执行责任:对涉案工具及其有关设备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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