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
第六条第一款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第五款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九条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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