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公示申请材料明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申请的决定;未通过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转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4.解释备案阶段:对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从业信息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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