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未经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未经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阶段:对现场清除、拆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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