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拒不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09 11:58: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拒不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   (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   (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拒不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