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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发布时间:2025-11-26 20:26:49 浏览次数: 【字号: 

       【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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