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26 20:11:47 浏览次数: 【字号: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