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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1-08-26 20:07:5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部委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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