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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的初审

发布时间:2021-08-26 20:03:47 浏览次数: 【字号: 
【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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