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1-08-26 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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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02号令,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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