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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1-08-26 19:58:4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16 年 9 月 18 日修订,2016 年 11 月 1 日实施)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1.事先通知责任:在检查实施前,应当通知受检查的执业律师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的目的、依据、时间、地点, 内容等。 2.表明身份责任:在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向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资格证或佩戴公务标志等,表明开展行政检查的合法性。 3.说明理由责任:进行检查时,应告知接受行政检查的律师开展行政检查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理由。 4.收集信息责任:检查时依据法定的方式,开展对专项检查相对人的相关信息及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和提取证据信息。 5.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要根据所收集到的信息资料作出一定的检查结论,依法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事后告知责任:检查完毕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检查结果告知接受检查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7.信息公开责任: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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