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确定责任: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 5 条规定,根据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设立本辖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对需要确定设立本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确定设立法律援助中心。 2.监管责任:市司法局对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工作、援助经费的使用等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公益性。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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