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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1-08-25 21:17: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师司法局在对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日常监管。 2.监管方式:定期对辖区内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违规收取当事人费用、索取财物等违反《法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是否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受理法律援助事项等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大回访”。 3.说明理由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告知接受行政检查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监管检查的依据、理由。 4.反馈责任: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根据对检查作出一定的检查结论。同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归档。 5.事后告知责任:检查完毕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接受检查的援助机构。 6.信息公开责任: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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