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 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25 21:14:52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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