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辞退除名处理的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辞退除名处理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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