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号2014年1月29 日)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资助的各地区的办案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西部···新疆···等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0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15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000元。······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10%。 第三十五条 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以及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如案情简单,工作量小,应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降低支付金额。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兵财行〔2012〕40号) 第五条 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办案费用。 第六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支出项目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平均办案成本需要,按照以下标准包干支付办案补贴: (一)刑事案件(包括侦查、审在起诉、审判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辩护服务,为自诉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每案补贴300-600元;审判阶段每案补贴600-900元。 (二)民事,行政和仲裁法律援助案件: 1.适用非诉讼案件调解程序处理的案件,办案补贴需根据办案难易程度及不同工作量进行发放。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工作量小的简单案件每案补贴200-500元;对于案情相对疑难复杂、工作量较大的案件每案补贴600-1000元;非诉讼群体性案件根据案情疑难复杂程度及工作量大小每案补贴600-2000元;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仲裁案件每件400-600元,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每件600-1000元。 (三)其他案件 1.听证案件每案补贴300元; 2.司法鉴定案件每案补贴200-600 元。 (四)法律援助咨询 法律服务人员参加法律援助机构和“12348” 法律服务专线值班的,值班律师的补助每人每天50-100元,其他咨询接待人员补助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
责任主体 | 师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收理案卷责任: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交回法援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2.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承办人提交的案卷,提出审查意见。 3.支付法援案件补贴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支付承办人办案补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因字数限制,职权依据中《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部分内容省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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