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9:58:20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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