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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发布时间:2020-12-21 12:29:2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职权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责任主体 师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5、事后责任:对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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