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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