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公布责任:公布举报奖励条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2.告知责任:告知举报人。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举报人。 3.审查责任:审查上报举报奖励材料。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规定,对举报人奖励条件及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4.送达责任:通知投诉举报人领取奖励。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在规定时间内将举报奖励发放给举报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