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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30 18:45:2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责任主体 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审查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技术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2.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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