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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发布时间:2020-12-30 18:43:0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二)生产加工区应当满足设备布局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的基本要求,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生活场所相隔离;(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设备实施清单;(五)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各功能区布局、设备布局、卫生防护设施等平面图;(六)食品安全承诺书;(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食品小作坊还应当提供检验报告书。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申请营业执照的同时进行登记,无需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提供便捷服务,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通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责任主体 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审核责任: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不准予的即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递至申请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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