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修订)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处置。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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