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申请责任: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 2.受理责任:在7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 3.处理责任:我局直接进行纠纷调解,或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仲裁检定,检定机构出具仲裁检定证书,返回我局。 4.告知责任:仲裁检定或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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