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3月1日发布,国发[2012]9号)第四章第五条: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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