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特种设备及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处置。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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