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对认证活动的申诉和投诉,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受理对认证活动的申诉和投诉,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处置。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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