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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发布时间:2020-12-30 12:45:4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强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突出的计量器具提出自治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强制检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 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使用登记的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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