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职权名称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处置。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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